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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桐城自来水公司经理汪姚冬获刑13年
安庆市受贿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原桐城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汪姚冬受贿案,11月29日安庆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姚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赃款39万余元、赃物17.76克足金元宝一枚、20克足金金条一根,上缴国库。

  1997年1月,安徽省京安工程公司承建206国道桐城龙眠河大桥工程,因缺少资金,该公司经理詹某向汪姚冬提出从其公司借款7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其公司10万元利息,另给汪姚冬个人30万元好处费。汪同意并擅自决定于1997年1月29日由桐城市自来水公司下属的桐城市政工程安装公司借款70万元给该公司。1997年底,该公司将借款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10万元,并送给汪个人的好处费30万元。

  1998年底,汪姚冬在香港看中一款“劳力士”手表,因此前桐城市龙达建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陆某向汪姚冬提出如将桐城全市的化粪池工程交给其承建,愿意买一只“劳力士”手表送给汪。汪遂打电话给陆某,要陆给自己现金40万元购买手表,并安排人将这40万元兑换成港币,用32万元港币购买了该款“劳力士”手表。后汪将全市化粪池工程交给陆某承建。

 经法院确认,从1997年开始到案发,汪姚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5万余元。另外,他还利用职权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以牟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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